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6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26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2657號原告 呂桐益 被告 彭銘勤 訴訟代理人 李思樟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11月23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事實及理由欄叁、二之第三行,關於:「亦即被告並未否認其對被告之57萬元債權不存在之記載,應更正為「亦即被告並未否認其對原告之57萬元債權不存在」。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2月1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柯雅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2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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