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6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6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648號原告 吳慶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 馬英九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46,58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11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杭起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1月7日
書記官蘇玟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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