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8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869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正幸 以上上訴人與 陳朝正 間因102年度訴字第1869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金額為新台幣1,060,11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7,38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1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杭起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1月7日
書記官蘇玟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