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355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35516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明修 債務人 王梅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陸萬捌仟捌佰柒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本行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中華民國106年1月17日金管銀控字第10500320920號)合併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其營業並概括承受其資產與負債,合先敍明。㈠債務人王梅束於民國94年5月16日向聲請人請領國際信用卡使用,依約相對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惟各月消費款應依聲請人寄送之信用卡消費明細月結單所訂之日期及方式繳付帳款予聲請人。欠款本金為:1.新臺幣22327元整及自民國096年08月29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71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以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2.其中200000元整,自民國095年10月30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以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於每月二十日結算乙次並於翌日(二十一日)併同手續費直接計入相對人尚未清償之本金餘額。每月應繳納最低應付款為實際可動用借款額度之百分之二,若相對人動用之借款金額低於上開之最低應付款時,則以動用之借款金額為低應付款,若相對人於動用借款額度後所生之借款債務(含利息及各項費用)超過聲請人所准相對人之實際可動用借款額度,且差額超過最低應付款時,相對人當月之最低應付款即為此差額。期間如未依約繳納最低應付款時,相對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3.其中246548元整,自民國096年02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立有信用卡申請書及借據暨授信約定書其他約定事項為證。㈡上開相對人借款合計為新臺幣468875元整,其餘部份詳如附表所示各筆貸款餘額,及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迄未清償,迭經催討相對人均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全部到期;依法債務人自應負給付責任,並應給付上開借款之延滯利息及違約金。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O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鑑核,賜准予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附件資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附表112年度司促字第035516號利息: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22327元王梅束自民國096年8月29日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71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以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002新臺幣200000元王梅束自民國95年10月30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003新臺幣246548元王梅束自民國96年2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