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家調裁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家調裁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確認親子關係存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家調裁字第35號聲請人 林東乾 相對人 董玉琴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親子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確認聲請人甲○○(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與相對人乙○○(女,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間之親子關係存在。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聲請人先父 林秋潭 與相對人乙○○所生之非婚生子女,而林秋潭之配偶為 林陳冉妹 。聲請人於民國00年00月00日出生後,聲請人之父竟向戶政機關申報聲請人之生母為林陳冉妹,致聲請人之戶籍一直誤載林陳冉妹為生母迄今。聲請人自出生即由相對人扶養,且出生迄今均與相對人同住,兩造及親友均知兩造為母子,然因相對人不識字且不諳法律,聲請人於成年後,又慮及循法律途徑確認林陳冉妹與聲請人間之親子關係不存在,及確認兩造間之親子關係存在,恐使聲請人生父及戶籍登記之母林陳冉妹承擔繁雜之法律訴訟程序,故兩造乃含淚忍受逾半世紀有實無名之母子關係。現聲請人已年逾50歲、相對人已年逾80歲,相對人念茲在茲者,即為有生之年,其與聲請人間之母子關係獲得法律上之正名,復因聲請人戶籍登記之母林陳冉妹已於80年7月21日逝世,而聲請人之父亦於103年4月13日辭世,聲請人已無顧慮,乃於103年5月9日偕同相對人至三軍總醫院內湖院區抽血進行親子關係鑑定,該院於同年5月12日出具親子關係鑑定報告書及診斷證明書,證明相對人乃聲請人之親生母親。因聲請人之戶籍記載生母為林陳冉妹而非相對人,聲請人有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相對人亦同意聲請人之請求,爰請求法院為合意裁定等語,並聲明:確認聲請人與相對人間之親子關係存在。
二、相對人則以:伊同意聲請人請求事項,聲請人確實是伊兒子,請求法院合意裁定等語。
三、本件聲請人戶籍登記之母原為案外人林陳冉妹,惟於本案調查期間,聲請人已另案對林陳冉妹之繼承人提起確認其與林陳冉妹間親子關係不存在之訴訟,經本院於103年12月26日,以103年度親字第59號案件判決確認聲請人與林陳冉妹間之親子關係不存在,該民事判決並於104年2月2日確定,此有本院103年度親字第59號民事判決暨確定證明書在卷可稽,是以案外人林陳冉妹已非聲請人戶籍上登記之母,合先敘明。
四、按「當事人就不得處分之事項,其解決事件之意思已甚接近或對於原因事實之有無不爭執者,得合意聲請法院為裁定。法院為前項裁定前,應參酌調解委員之意見及家事調查官之報告,依職權調查事實及必要之證據,並就調查結果使當事人或知悉之利害關係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當事人聲請辯論者,應予准許。前二項程序,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一編第二章第三節關於訴訟參加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33條定有明文。且就法律所定親子或收養關係有爭執,而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得提起確認親子或收養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之訴,家事事件法第67條第1項亦有明示。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乃相對人所生,卻未經登載於戶籍資料上,認有起訴確認兩造親子關係存在之必要,本院審酌聲請人主張上情,與戶籍資料不符,則聲請人因該親子關係有無,所生諸如繼承之私法上權利義務存否即屬不明確,致聲請人在私法上之地位有受侵害之危險,而此項危險之狀態,可藉由法院以確認判決除去,足認聲請人提起本件訴訟,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再子女身分之確定涉及公益,非當事人所得處分之事項,惟兩造既對於聲請人提起確認之訴所主張之上開原因事實並無爭執,且於調解時陳明合意聲請法院為裁定(參調解卷第16頁),本院自應依前揭規定裁定有無理由,合先敘明。
五、本件聲請人主張其生母為相對人等情,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三軍總醫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臨床病理科內湖院區親子鑑定報告書、診斷證明書為證,且為相對人所是認。而上開親子鑑定報告書、診斷證明書鑑定意旨分別略以:「依據AB
O血型、15組體染色體STRDNA位點之分析結果,不能排除『乙○○』與『甲○○』的親子關係…乙○○與甲○○之『親子確定率』為99.000000000%,『乙○○是甲○○的親生母親』之假設已實務上可以證實」、「實務上證明乙○○是甲○○的親生母親」等語,此有該親子鑑定報告書、診斷證明書在卷可稽(參本院卷第12頁、第13頁),足認聲請人之上開主張為真。準此,聲請人既為相對人所生,兩造間存有真實血緣關係,則聲請人請求裁定確認兩造間之親子關係存在,自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依家事事件法第33條、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2月26日
家事庭法官鄭光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4年2月26日
書記官林雅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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