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48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4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480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97年度聲減字第2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減刑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前所犯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3年度簡上字第
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即附表編號1);復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3年度訴字第90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即附表編號2);又因搶奪案件,經本院以93年度訴字第21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即附表編號3)。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所示之罪,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均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就附表編號所示之罪予以減刑,並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查受刑人如附表編號所示犯罪之合併執行於95年4月4日假釋出監並付保護管束,原毋庸聲請裁定減刑,惟嗣經法務部撤銷假釋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件在卷可查。是依法仍應裁定減刑。經核聲請人所為上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1項,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5月19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黃梅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霜潔中華民國97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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