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度親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親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停止監護權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親字第30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周彥 憑律師被告連遵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停止監護權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3月27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中所載「乙○○」,應更正為「連遵」。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6月4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李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抗告於本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96年6月4日
書記官林建清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