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度基簡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基簡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基簡字第20號上訴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因96年基簡字第20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450,000元,應徵第2審裁判費合新臺幣7,2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6月4日
民事庭法官林玉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6月4日
書記官洪福基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