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2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296號聲請人即被告乙○○
5樓之6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強盜案件(本院97年度訴字第61號),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查本案聲請人即被告乙○○涉犯強盜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犯嫌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情形,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97年3月18日起執行羈押在案。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當日只是與同案被告 黃世杰 在房間內吸食安非他命,並無與其餘被告共犯強盜或恐嚇取財之犯行,被告事後亦未分得任何金錢,並無證據證明被告涉犯強盜犯行,被告之母親罹患子宮頸癌,需由被告照顧生活起居,而被告另有2子尚在就學,家中經濟均依賴被告,被告目前有正當職業,對於鈞院往後之傳訊,被告必會準時到庭應訊,為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0條之規定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云云。
三、經查:本件被告因強盜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經本院合法送達準備程序傳票至被告之住所,然被告無正當理由未到庭,經飭警拘提亦未獲,有送達證書及拘提報告書在卷足憑,嗣本院於97年3月14日發佈通緝,經桃園縣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警員於97年3月18日始緝獲到案,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罪嫌重大,且有逃亡之事實,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有羈押之必要,自97年3月18日起執行羈押在案。被告上開請求並未提出任何相關書證以實其說,自難信屬實,況縱認被告所揭所述屬實,被告所稱需返家照顧母親及幼子,家中經濟需仰賴被告等情,核與羈押原因是否消滅無關,經核亦非可得准許具保之理由。是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5月19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斯偉
法官陳可薇法官張淑華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嘉惠中華民國97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