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勞執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勞執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勞執字第23號聲請人甲○○相對人雙通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樓當事人間請求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於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勞資爭議調解紀錄結論:「資方同意給付勞方積欠工資餘額新台幣柒萬捌仟元」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相對人雙通股份有限公司之員工,因工資爭議,經聲請人向高雄市政府勞工局申請調解,並於民國94年11月22日達成調解,相對人同意給付勞方(即聲請人)積欠之3個月工資共新台幣(下同)123,000元,扣除勞方向資方(即相對人)預借工資45,000元,尚積欠工資餘額78,000元,相對人應於94年12月2日前以即期支票交付予聲請人,惟相對人迄未給付,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37條之規定,聲請鈞院就上開調解內容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37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主張之勞資爭議,業經高雄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依規定作成調解方案,並經勞資爭議當事人雙方之代理人同意調解後,各在調解紀錄上簽名,惟相對人迄未給付等情,有聲請人提出之高雄市政府函、94年11月22日勞資爭議調解紀錄等件為證。從而,聲請人因相對人拒未履行調解,聲請就調解成立內容,准予強制執行,於法有據,應予准許,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2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莊珮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4年12月13日
書記官何明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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