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6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1695號債權人臺東縣長濱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劉世鴻 債務人 林金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拾萬陸仟貳佰參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二二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自逾期之日起六個月以內加放款利率百分之十,逾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逾六個月部分加放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緣債務人於民國108年09月20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壹佰
萬元整,約定自民國108年09月20日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0.125%機動計息,嗣後隨前述指標利率變動而調整,並自調整日起,按調整後之年利率計算(即目前為年息1.22%)。遲延履行時,未按期攤還本息,自逾期之日起六個月以內加放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過六個月部分加放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此有借據及約定書(證物一)可稽。詎料債務人自111年11月20日起即未依約繳納,經通知仍無效,依約已喪失期限利益自應清償全部積欠,經查尚積欠如上開請求之金額。
㈡查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有附呈之影本可證,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5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