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1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因竊盜附帶民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127號至第131號原告 鍾玉秋 (住詳卷)
湯玫芳 (住詳卷) 王慈雅 (住詳卷) 程耀凱 (住詳卷) 陳瑞顗 (住詳卷)被告 黃言綸 上列被告因112年度易字第106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此為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
二、查原告鍾玉秋、湯玫芳、王慈雅、程耀凱、陳瑞顗於本院112年度易字第106號被告黃言綸被訴竊盜案件審理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5月2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柏憲
法官蔡瑞紅法官黃夢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3日
書記官張亦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