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單禁沒字第65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單禁沒字第6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單禁沒字第65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仕亞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毒偵字第418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執聲第29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大麻菸捲壹支(驗餘淨重零點陸壹參貳公克)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許仕亞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418號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12年5月30日確定,並於113年9月29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扣案第二級毒品大麻菸捲1支(驗餘淨重0.6132公克),爰依法單獨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418號為緩起訴處分,於112年5月30日確定,並於113年9月29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業經本院核閱前開卷宗屬實,並有法院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本院卷第9至11頁),堪信屬實。
㈡扣案菸捲1支(驗前淨重0.6745公克、驗餘淨重0.6132公克)
,經送驗後檢出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第1120200018號鑑驗書1份附卷可稽(見核交卷第53頁),且上開毒品為被告本案施用第二級毒品大麻所剩餘之物,業經被告於偵訊時供述在卷(見毒偵卷第90頁);又上開菸捲因與其內之毒品難以析離,應整體視為毒品。基上,扣案大麻菸捲核屬違禁物無訛,應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至因鑑驗而滅失之第二級毒品大麻,爰不併予宣告沒收銷燬之。綜上所述,本院審核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李怡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楊家印中華民國113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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