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易字第266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易字第266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3年度易字第2663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峻霖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2642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黃峻霖於民國113年2月24日2時15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前,因與告訴人 陳品宏 行車糾紛起口角,竟基於傷害之犯意,以徒手推開及持安全帽等方式毆打告訴人,致告訴人受有前額鈍傷、腦震盪後症候群等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告訴人達成調解,告訴人於113年12月20日具狀聲請撤回本件傷害之告訴,有上開撤回告訴聲請狀1份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63頁),揆諸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2月30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許曉怡
法官林德鑫法官蔡咏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孫超凡中華民國113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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