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56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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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5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568號原告 林志嬴 上列原告與被告 柯其 均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又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第77條之2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8萬元(原告訴之聲明第二項雖另請求給付10萬元,惟經核其起訴狀事實及理由貳、五部分之記載,該10萬元係屬違約金性質之請求,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4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3月31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吳國聖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3月31日
書記官劉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