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5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503號原告 饒德欽 被告 鐘耀德
何寶川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79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5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3月3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3月31日
書記官許瓊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