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2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移轉出資額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281號上訴人 康常美 被上訴人 黃致淵 上列兩造間移轉出資額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7年8月21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8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278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9月19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
法官唐于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千元。
中華民國107年9月19日
書記官鞠云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