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字第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司字第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簿冊保管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字第75號聲請人 連明仁 即和年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和年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指定連明仁為和年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和年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和年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業依法清算完結,經民國105年12月12日股東臨時會決議選任其為簿冊文件保管人,為此聲請指定其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管人,復提出和年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股東臨時會議事錄、同意書、連明仁身分證明文件、和年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各項簿冊及文件保管清冊等影本為證。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5年度司司字第
266號呈報清算人案卷,查核屬實,可認相對人確已清算完結,是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5月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黃鈺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6年5月4日
書記官鄭仁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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