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易緝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易緝字第20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智杰選任辯護人吳宏山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撤緩偵字第1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按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者,得因檢察官之聲請,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但有必要時,應於處刑前訊問被告;前項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陳智杰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9月19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蔡羽玄
法官李佳靜法官翁毓潔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蘇瑩琪中華民國107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