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度易字第28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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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28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家庭暴力罪之傷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二八八號
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乙○○丙○○右列被告因家庭暴力之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五一○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與乙○○為夫妻關係,惟感情素不和睦,現分居中,然甲○○仍每天前往台北市○○區○○街一段二二七號二樓乙○○住處。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八日晚上十時十分許在前址,乙○○與前夫所生之女丙○○欲拿電話給乙○○接聽時,甲○○故意擋在房間門口,丙○○遂推擠甲○○,致其因重心不穩而跌倒,甲○○基於傷害之犯意,憤而動手毆打乙○○、丙○○二人,乙○○、丙○○亦共同基於傷害犯意,動手毆打甲○○,致甲○○受有顏面擦傷、右臉瘀血、右食指挫傷等傷;乙○○則受有右眼瞼瘀血、左臉擦傷等傷害,因認被告甲○○、乙○○、丙○○均涉傷害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兼告訴人甲○○、乙○○、丙○○相互告訴傷害案件,起訴書認被告甲○○、乙○○、丙○○三人均係觸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傷害罪,依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甲○○、乙○○、丙○○撤回告訴,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王本源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蔡杰玲中華民國八十年三月二十四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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