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300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30019號債權人 張雅皇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亞志國貿有限公司、 張亞涵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21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提出債務人「亞志國貿有限公司、張亞涵」借款之相關釋明資料。【如:借據、匯款收據影本(因債權人所附支票無發票日記載,屬無效票。)】㈡提出債權人得為本件請求之其他釋明資料。(依狀附匯款單,匯款人為 張東龍 ,非債權人本人。)㈢請求利息年息16%之依據為何?(如未約定利率以年息6%計算)㈣確認請求事項一、二記載是否有誤?】,此項裁定已於111年10月25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揆諸前揭規定,債權人就其請求並未釋明,應駁回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1年11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翁卉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