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小字第1025號
上訴人 秦如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國光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6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9,055元,上訴人對於第一審判決駁回部分聲明不服,故其上訴利益為35,239元(計算式:59,055-23,816=35,239),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6月29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陳怡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29日
書記官劉芷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