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司拍字第1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6年度司拍字第123號聲請人 楊勝凱 相對人 謝文蘭 關係人廣諭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呂忠 前列二人共同代理人 江憲政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7準用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謝文蘭向原債權人 鄭巧盈 借款新台幣500萬元,且於民國105年9月1日簽發同額、未載到期日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乙紙,並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280萬元、44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日期分別為129年5月11日、131年5月20日,清償日期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以擔保相對人及債務人廣諭國際有限公司對鄭巧盈所負債務之清償,並經登記在案。嗣鄭巧盈將上開債權轉讓予聲請人,且於106年7月21日變更抵押權登記,又聲請人於106年8月1日向相對人提示未獲付款。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移轉變更契約書、本票、不動產登記謄本等影本及債權讓與通知書為證。
三、本件聲請,經本院於106年9月1日發函通知相對人、關係人於10日內就本件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通知均於同年10月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相對人、關係人迄今仍未提出不同意見之陳述,故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6年11月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劉怡芳┌──────────────────────────────────────────────────────────────┐│附表:(土地)106年度司拍字第123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彰化縣│員林市│ 惠來 ││1488││00│00│27.52│全部││├──┼───┼────┼────┼────┼────────┼─┼──┼──┼──────┼─────────┼──────┤│002│彰化縣│員林市│惠來││1488-1││00│00│45.48│全部││└──┴───┴────┴────┴────┴────────┴─┴──┴──┴──────┴─────────┴──────┘┌─────────────────────────────────────────────────────────────┐│附表:(建物)106年度司拍字第123號│├──┬───┬───────┬───────┬───────┬─────────────────┬────┬───────┤│編││││建築式樣主│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要建築材料│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備考││││││││要建築材料│範圍│││號││││及房屋層數│合計│及用途│││├──┼───┼───────┼───────┼───────┼───────────┼─────┼────┼───────┤│001│525│彰化縣 員林市惠 │彰化縣員林市惠│2層鋼筋混凝土│1層:39.50;2層:39.50││全部│││││來街136巷5號│來段1488、1488│加強磚造,住家│;夾層:15.00;合計:9││││││││-1地號│用│4.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