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33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被告萬繨輪胎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被告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聲請支付命付,經被告萬繨輪胎有限公司等三人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視為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6年11月23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96年11月2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順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1月7日
書記官周育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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