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0年度易字第17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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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1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易字第一七О號
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
甲○○被告丙○○右具保人因右受刑人涉犯竊盜罪,提出保證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具保人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沒入之。
具保人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丙○○前因犯竊盜罪,分別經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及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台幣(下同)參萬元、伍萬元,由具保人乙○○、甲○○先後於八十九年七月七日、九十年五月二十八日,提出上開金額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在案,此有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書及收據各二份附卷可稽。
二、茲被告丙○○傳喚未到、拘提無著,且復通知具保人於九十年七月十七日前帶同被告到庭接受審判未獲,亦有案件進行單、拘票、報告書、通知書及該通知之送達證書附卷可按,是受刑人顯已逃匿,依法自應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十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李麗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十日
書記官侯麗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