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勞補字第1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勞補字第190號原告 吳麗美 原告與被告御象國際投資顧問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75,000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惟本件為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資遣費60,000元、提撥6%退休金15,000元,合計75,000元,依前揭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即667元,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3元(計算式:1,000元-667元=33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2日
勞動法庭法官呂佩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8月2日
書記官解景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