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司執消債聲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追加分配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執消債聲字第3號聲請人即債 葉蕙芬 務人代理人 王芊智 扶助律師相對人即債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權人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相對人即債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權人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相對人即債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權人法定代理人 林宗義 相對人即債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權人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相對人即債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權人法定代理人 白麗真 相對人即債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權人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詹庭禎 上列當事人消費者債務清理追加分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追加分配終結。
理由
一、查本件債務人消費者債務清理追加分配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27日以113年度消債聲字第47號裁定許可追加分配在案,有附卷足憑。
二、再查,本件聲請人已繳納相當於保險契約解約金之案款到院,由本院作成分配表,記載分配之順位、比例及方法,並公告在案。嗣該分配表已確定,款項以匯款入帳方式分配予各債權人,追加分配事件即已終結,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依規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8月2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郭乃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