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85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8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855號聲請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謝勝德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7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謝勝德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玖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謝勝德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同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
7條第1項聲請裁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最高法院80年台非字第473號判決意旨參照)。在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92年度台非字第227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法院先後判處如同表所示之刑,並於該表所示日期分別確定在案乙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刑事判決書資料各1份在卷可稽;其中編號1至15、17至33所示之罪係不得易科罰金亦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附表編號16所示之罪係不得易科罰金但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附表編號34所示之罪則係得易科罰金之罪,乃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4款例外不得併合處罰之情形,惟此業經受刑人具狀聲請仍予合併定應執行之刑,有受刑人定應執行刑聲請書1紙附卷可考(附於113年度執聲字第780號案卷中),符合同條第2項規定;茲檢察官依受刑人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刑。又查附表編號1至16所示16罪曾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下稱高雄高分院)以111年度聲字第1277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3年2月確定,附表編號17至29所示13罪曾經高雄高分院以110年度上訴字第966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年10月確定,是本院所定應執行刑,除不得逾越法律之外部界限(即附表34罪宣告刑之總和有期徒刑210年,但因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不得逾30年,故以有期徒刑30年計之),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附表編號1至16、17至29原所定應執行刑及附表編號30至34所示宣告刑之總和有期徒刑50年9月,但因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不得逾30年,故以有期徒刑30年計之)。準此,審酌受刑人所犯為販賣第一、二級毒品罪及轉讓禁藥罪、持有第一級毒品罪、其各次販賣、轉讓、持有之時間間隔、其各次販賣、轉讓之對象、毒品種類、數量等情,兼衡受刑人對於本案定應執行刑表示「希望法院從輕量刑」之意見,復衡酌被告日後仍有回歸社會生活之必要,及前所揭示之限制加重原則,合併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至數罪併罰中之一罪,雖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合併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毋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號解釋可資參照。是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34所示之罪雖屬得易科罰金之刑,惟因與附表編號1至33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刑合併定應執行之刑,即毋庸諭知得易科罰金折算標準,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8月2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蔡宜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3年8月2日
書記官吳秉洲附表:
編號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民國)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備註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民國)法院、案號確定日期(民國)1販賣第一級毒品有期徒刑8年。108年9月14日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下稱高雄高分院)110年度上訴字第744號111年3月31日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3281號111年7月7日編號1至16所示之罪曾經高雄高分院以111年度聲字第1277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3年2月。2販賣第一級毒品有期徒刑8年。108年9月18日同上同上同上同上3販賣第一級毒品有期徒刑8年。108年9月21日同上同上同上同上4販賣第一級毒品有期徒刑8年。108年9月30日同上同上同上同上5販賣第一級毒品有期徒刑8年。108年10月18日同上同上同上同上6販賣第一級毒品有期徒刑8年。108年10月12日同上同上同上同上7販賣第一級毒品有期徒刑8年。108年10月22日同上同上同上同上8販賣第一級毒品有期徒刑8年。108年9月14日同上同上同上同上9販賣第一級毒品有期徒刑7年10月。108年10月4日同上同上同上同上10販賣第一級毒品有期徒刑7年10月。108年10月7日同上同上同上同上11販賣第一級毒品有期徒刑7年10月。108年10月16日同上同上同上同上12販賣第一級毒品有期徒刑7年10月。108年9月13日同上同上同上同上13販賣第二級毒品有期徒刑3年10月。108年9月20日同上同上同上同上14販賣第二級毒品有期徒刑3年10月。108年10月10日同上同上同上同上15販賣第二級毒品有期徒刑4年2月。108年10月6日同上同上同上同上16轉讓禁藥罪有期徒刑3月。108年10月26日同上同上同上同上17販賣第二級毒品有期徒刑4年1月。109年7月14日高雄高分院110年度上訴字第966號111年4月14日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3388號111年8月11日編號17至29所示之罪曾經高雄高分院以110年度上訴字第966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年10月。18販賣第二級毒品有期徒刑5年7月。109年7月15日同上同上同上同上19販賣第二級毒品有期徒刑5年7月。109年7月18日同上同上同上同上20販賣第二級毒品有期徒刑5年7月。109年7月19日同上同上同上同上21販賣第二級毒品有期徒刑5年7月。109年7月15日同上同上同上同上22販賣第二級毒品有期徒刑5年7月。109年7月16日同上同上同上同上23販賣第二級毒品有期徒刑5年8月。109年11月14日同上同上同上同上24販賣第二級毒品有期徒刑5年8月。109年11月20日同上同上同上同上25販賣第二級毒品有期徒刑5年9月。109年11月20日同上同上同上同上26販賣第二級毒品有期徒刑5年10月。109年11月7日同上同上同上同上27販賣第二級毒品有期徒刑5年10月。109年11月10日同上同上同上同上28販賣第一級毒品有期徒刑8年1月。109年9月14日同上同上同上同上29販賣第一級毒品有期徒刑8年2月。109年11月14日同上同上同上同上30販賣第一級毒品有期徒刑8年4月。109年11月13日本院110年度訴字第463號111年6月17日本院110年度訴字第463號111年9月26日31販賣第二級毒品有期徒刑5年10月。110年1月21日本院111年度訴字第357號112年10月27日本院111年度訴字第357號112年11月29日32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有期徒刑5年8月。109年12月11日同上同上同上同上33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有期徒刑5年8月。109年12月25日同上同上同上同上34持有第一級毒品罪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109年11月26日前案搜索後至110年2月22日16時30分前不詳時間同上同上同上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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