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消債更字第13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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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消債更字第1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消債更字第130號聲請人 鄭宗庭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6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上開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復為同條第3項所明定。
二、經查:聲請人依消債條例向本院聲請更生,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12日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聲請費用1,000元,該裁定業於同年月23日寄存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因聲請人未繳納上述費用,復經本院通知請其於113年8月1日到場陳述意見,聲請人復未到場。是本件聲請更生不合程式,經本院命補正而未補正,依上開說明,自應駁回其更生之聲請,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8月2日
民事庭法官洪培睿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中華民國113年8月2日
書記官李忠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