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原易字第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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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原易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恐嚇取財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原易字第6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呂政宏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指定辯護人 羅仁志 律師被告 林永盛
籍設新北市○○區○○路0段00號(新北○○○○○○○○○)上列被告等因恐嚇取財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67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呂政宏、林永盛因涉犯恐嚇取財等罪嫌,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等就此部分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8月2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蔣文萱
法官吳俞玲法官林怡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8月2日
書記官徐美婷

歷審裁判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3 年度 原易 字第 6 號裁定(113.08.02)【本件裁判書】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3 年度 原簡 字第 76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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