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84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楊詠傑上列受刑人因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詠傑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楊詠傑因違反藥事法等案件,經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聲請意旨誤載為0年0月0日,應予更正)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07年1月26日以法授矯字第10701002
970號函核准假釋,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月3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孫于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雅淩中華民國107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