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12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127號聲請人 李俞儒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所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不慎於民國112年9月23日遺失;聲請人前聲請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347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本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347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3年4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5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伍逸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3年5月21日
書記官王珮君附表:
編號發票人付款人受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1華研國際有限公司 施俊清 華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東臺南分行李俞儒112年10月16日99,206元SD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