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簡字第106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簡字第106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3年度簡字第1066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羅亞姿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毒偵字第6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羅亞姿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關於被告羅亞姿之前案科刑及執行紀錄不予引用,及第5行「並經本署檢察官以…」更正為「並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證據部分補充「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強制到場(強制採驗尿液)許可書」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12年2月14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其於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後3年內再犯本件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罪,檢察官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之規定予以追訴,應屬適法。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持有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第二級毒品之高度行為吸收,不另論罪。
四、至聲請意旨雖主張被告本件犯行應論以累犯,惟未就構成累犯之事實、應加重其刑之事項,具體指出刑案查註紀錄表、執行案件查詢執行個案明細以外證明方法,參照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大字第5660號裁定意旨,本院亦毋庸依職權調查並為相關之認定,然被告 前科素行 仍依刑法第57條第5款規定於量刑時予以審酌,附此敘明。
五、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因施用毒品,經觀察勒戒後,猶未能斷絕毒品,再為本案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除戕害自身健康,對社會秩序亦產生不良影響,所為實屬可議;兼衡被告犯後終能坦承犯行之態度,並考量其前科素行(詳見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於警詢自陳教育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陳筱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3年5月21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姚億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3年5月22日
書記官李欣妍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毒偵字第63號被告羅亞姿(年籍資料詳卷)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羅亞姿前因藥事法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9年度易字第3493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並於民國110年11月24日徒刑執行完畢出監。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同法院裁定令入勒戒處所施以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12年2月14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經本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緝字3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詎仍不知悔改,於上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內,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12年7月17日22時許,在臺中市南屯區某汽車旅館,將摻有安非他命之毒品咖啡包以加入開水內沖泡飲用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同年7月20日11時18分許,因其為毒品調驗人口,為警依檢察官核發之強制採驗尿液許可書,對其採集尿液送驗後,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陳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核轉本署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羅亞姿於本署偵查中坦承不諱,且被告經警採集尿液送檢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有自願受採尿同意書、臺中巿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原樣編號:Z000000000000號)附卷可佐,足認被告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又被告前有犯罪事實欄所載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執行案件查詢執行個案明細可參,其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5年內故意再犯同一罪名之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及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裁量是否加重其刑。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3年2月27日
檢察官陳筱茜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