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交附民字第2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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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交附民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附民字第21號原告 吉田龍生 被告 盧杰宏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原案號:112年度審交易字第840號,嗣改分為113年度交易字第1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21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馮君傑
法官林于渟法官許瑜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21日
書記官黃甄智

歷審裁判

  •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2 年度 審交易 字第 840 號(113.03.26)
  •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3 年度 交附民 字第 21 號裁定(113.05.21)【本件裁判書】
  •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3 年度 審交附民 字第 36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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