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補字第2328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2328號
原   告 三普汽車貨櫃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桂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修洗貨櫃費等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 陳美瑾
衣樂洗洗衣店發支付命令,惟債務人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
令提出異議,則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6,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
請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
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
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7  日
               書 記 官 蔡靜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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