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潮補字第668號
原 告 潘明富
上列原告與被告 鄭傑忠 間請求給付紅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萬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5,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另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提出被告
鄭傑忠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5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曾迪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劉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