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10年度潮補字第66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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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潮補字第668號
原   告  潘明富  
上列原告與被告 鄭傑忠 間請求給付紅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萬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5,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另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提出被告
鄭傑忠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5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曾迪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劉 佳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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