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湖司聲字第81號
聲請人鎧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譜安
相對人 藍玉庭 籍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0樓之0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為催告相對人於期限內繳納分期款項,依相對人戶籍址寄送如附件所示存證信函,經郵務機關以招領逾期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客戶基本資料表、掛號郵件及退回信封等件為證,且經本院查詢相對人戶籍資料,及請員警前往戶籍址查訪結果,社區管理中心就該址所登記之所有權人及承租人均非相對人,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民國111年1月18日新北警汐刑字第1114241084號函在卷可佐,可認相對人之住居所處於不明之狀態,聲請人非因自己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揆諸首揭說明,聲請人聲請公示送達,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民國 111年 1 月 24 日
內湖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廖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