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10年度鳳小字第1307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鳳小字第1307號
原   告  馨琳揚 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張光怡  
被   告  呂振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11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萬1,972元,及其中1,96
4元自民國110年10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1月24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林育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11年1月24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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