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法字第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法字第83號聲請人甲○○相對人財團法人天主教會台北教區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天主教會台北教區捐助暨組織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天主教會台北教區捐助暨組織章程准予補充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甲○○為財團法人天主教會之董事長,該財團法人經報奉台北市政府以字第號設立許可有案,並聲請本院登記處於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登記簿第3冊、第23頁第39號)。因為因應社會、經濟、人文之變動,及配合法人業務需要,乃於民國95年3月8日提請董事會決議,修正捐助及組織章程第3條、第4條、第6條及第8條第3項。另遵照內政部內授中民字第0950031664號函示,保留捐助章程第5條第1款不作修正,復於95年6月23日經董事會決議通過。補充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而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請求裁定准為變更云云。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天主教會台北教區捐助暨組織章程如附表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7月2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郭美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5年7月21日
書記官潘惠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