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拍字第7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拍字第7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拍字第737號聲請人乙○○○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丙○○為擔保對聲請人所欠借款之清償於民國90年4月27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240萬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日期自90年4月26日起至130年4月25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相對人於90年4月26日簽約向聲請人借款200萬元,自90年4月30日起至119年4月29日止,利率按本行借款之指標利率加3.18%計算,自90年5月30日開始繳付第一期,相對人若違約或逾期未繳款時,則依契約約定加收違約金及遲延利息,嗣於93年7月21日,簽立房屋抵押借款暨擔保透支/自由年貸/活用綜合型房屋借款/新自由年貸借款增補合約。詎相對人前開借款自95年3月1日起逾期未繳本息,本金尚欠1,989,787元,迭經催討皆置之不理,依約相對人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房屋抵押借款暨擔保透支/自由年貸貸款約定書、房屋抵押借款暨擔保透支/自由年貸/活用綜合型房屋借款/新自由年貸借款增補合約、建物登記謄本及土地登記謄本等件(均影本)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於95年6月16日通知相對人於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通知函復於95年6月22日寄存送達相對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相對人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首揭民法規定,本件聲請,自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7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淑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7月21日
書記官蔡凱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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