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度消債更字第6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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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消債更字第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消債更字第68號聲請人 李月華 代理人 康志遠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5年10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美利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0月6日
書記官許睿軒附表:
㈠、應於5日內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2,060元,如逾期未繳,則駁回更生之聲請(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並扣除已繳納之聲請費1,000元。
計算式:9人×10份×34元-1,000元=2,060元)。又本件郵務送達費係預繳,如有不足,另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尚有剩餘,則退還予聲請人。
㈡、說明96年間協商、履約期間及毀諾時,聲請人之平均月收入各若干?及聲請人還款五期之起訖時間,並提出相關資料文件。
㈢、提出聲請人配偶每月給15,000元當生活費之相關證明。另說明聲請人配偶每月收入為何,及聲請人是否有其他兼職收入?如有,請一併陳報並提出收入證明,若無,亦請說明之。
㈣、請提出聲請人「個人目前」每月生活必要支出費用明細表(非聲請前2年內必要支出),請一一列出各支出項目每月費用為多少,除已提出之支出單據外並請聲請人「盡量」提出目前個人之生活費用支出單據(如水費、醫療費、稅賦開支等)。
㈤、聲請人有無領取政府補助金?(如:低收入戶、教育補助、殘障津貼、交通補助、失業補助)或其他社會福利津貼?如有,請陳報領取之期間、數額,並提出領取補助金或福利津貼之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影本(請補登最近交易明細)及相關證明文件。
㈥、提出近1個月內申請之聲請人配偶103及104年度綜合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薪資明細表。
㈦、提出聲請人、聲請人配偶於郵局、銀行、農漁會、合作社等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含證券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自民國103年9月30日起迄今之交易明細;如無法補登,仍應提供存摺封面及餘額內頁影本)。
㈧、說明有無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投保之保險單?若有,其名稱、種類?現存之保單價值準備金或解約金、每月繳納保險費金額?又現存保單是否辦理保單質借?並提出相關資料;若無,亦應書面陳報說明之。
㈨、聲請人名下全部股票之明細,及聲請人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若無,亦應書面陳報說明之。
㈩、陳報聲請人於聲請前2年(即至105年9月30止)財產變動狀況(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之變動,如所變動者係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表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如係因償債而變動者,並提出負債證明文件。
、除已陳報之債權人外,聲請人是否尚有其他銀行債權人、民間債權人或資產管理公司債權人?若有,請陳報該債權人名冊(含銀行債權人、民間債權人、資產管理公司之債權人),並盡量提出聲請人與其他銀行債權人、民間債權人、資產管理公司之債權人間借貸關係證明文件、相關還款證明。
、更生償還計劃草案。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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