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訴緝字第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緝字第九七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李政庭
法官李怡諄法官邱泰錄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慧君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訴緝字第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緝字第九七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李政庭
法官李怡諄法官邱泰錄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慧君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