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323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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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32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搶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二三一號
上訴人甲○○即被告選任辯護人 戴國石
蔡吉記 律師右列上訴人因搶奪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二三一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判決後十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係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六日收受本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二三一號判決正本,有送達証書附卷可稽,依前開規定,自送達判決正本之翌日起算,計至九十一年十二月十六日其上訴期間即已屆滿,乃上訴人遲至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始具狀提起上訴,顯已逾越法定上訴期間,其上訴即不合法,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二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劉傑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秀珍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