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度補字第3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補字第3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當選無效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補字第三四一號
原告乙○○
甲○○右原告與被告丙○○間當選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陸拾元,折合新台幣壹佰捌拾元。茲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一百十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審判長法官黃麟倫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五日~B法院書記官馬文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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