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55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558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卓永祚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聲字第38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卓永祚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卓永祚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分別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月8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顏銀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盧俊良中華民國109年1月9日附表:
┌────────┬──────────┬──────────┐│編號│1│2│├────────┼──────────┼──────────┤│罪名│竊盜│竊盜│├────────┼──────────┼──────────┤││拘役80日.如易科罰金│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宣告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日│├────────┼──────────┼──────────┤│犯罪日期│108年10月8日│108年10月3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8年度速偵││年度案號│第28669號│字第5614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8年度易字第3372號│108年度豐簡字第559號││├────┼──────────┼──────────┤││判決日期│108年11月07日│108年10月29日│├───┼────┼──────────┼──────────┤││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判決│案號│108年度易字第3372號│108年度豐簡字第559號││├────┼──────────┼──────────┤││判決│108年11月25日│108年11月25日│││確定日期│││├───┴────┼──────────┼──────────┤│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