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361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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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36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3617號原告 廖德裕 被告 廖為文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請求塗銷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數額為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萬零捌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7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若美
法官劉以全法官陳威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0日
書記官尤朝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