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司拍字第4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司拍字第4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拍字第433號聲請人 方愛秋 代理人 陳文慧 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黃玟穗黃美瑞 即游家章之遺產管理人間就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借款日期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四、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3年1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朱敏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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