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7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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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76號原告 林昆弘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 司俊男 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800,915元(即以原告請求之4筆土地個別面積,分別乘以個別土地之土地公告現值,再以原告於上開土地之應有部分10000分之504計算),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8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月1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張清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1月10日
書記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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