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34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3462號原告 李淳達 訴訟代理人 林明正 律師複代理人 陳奕霖 律師被告 王韻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坐落新北市○○區○○段○○○○○號土地、權利範圍五分之一,暨其上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巷○弄○○○號房屋建物、權利範圍全部,辦理移轉所有權登記予原告。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參佰壹拾玖萬玖仟玖佰玖拾捌元【計算式:122,059(土地公告現值)ꆼ123.94ꆼ1/5+174,400(房屋課稅現值)=3,199,998,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萬貳仟陸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7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李世貴
法官許瑞東法官張惠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7日
書記官涂菀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