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84號原告 冉呂春桂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陳玉屏 及 陳滿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陳玉屏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為新台幣632,000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6,9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
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6,44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1月1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高英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1月10日
書記官鄭淑英